宗教人员可助力社会融合,但须遵守政教分离原则


在某地区,针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特点,当地政府积极发挥市伊斯兰协会和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的纽带作用。他们要求宗教人士热情接待外来的穆斯林信徒,鼓励他们参与清真寺的集体礼拜。在此过程中,宗教人士应利用机会关心外来信士的生活,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向他们宣传国家的民族及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以增强民族团结意识。这一做法为在政教分离的框架下,宗教人士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可借鉴的实例。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宗教人士应在政治上可靠、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并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在政策宣传和民众联络方面,宗教人士因其对信教群众的了解和影响力,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在行使国家公共职能的领域,必须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某地的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因为它明确规定宗教人士应承担政策宣传和思想交流的职责,而不是代替政府行使行政或司法调解权。当外来信徒在陌生的环境中工作时,宗教组织通常是他们寻求帮助的第一站。通过宗教人士向他们传达国家政策、引导他们融入地方社会,宗教人士所起到的“润滑剂”作用是政府部门难以替代的。宗教人士及时疏导信教群众中的潜在问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宗教活动中提倡爱国和宗教相结合,传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信息;采取信教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让他们明白“国家总是高于宗教,国法高于教规,信徒首先是公民”。这都是符合宗教人士应发挥积极作用的标准。然而,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错误地将公共管理的职能交给宗教人士。2024年8月,某西北法院发布的文章提到,法院聘请阿訇作为特邀调解员,利用民族习俗成功调解了回汉群众的婚姻矛盾。从各地报道来看,这种做法在多个省份如安徽、河南、湖南等地逐渐增多。例如,无锡清真寺于2018年成立了伊斯兰教人民调解组织,与区法院建立了联系机制;马鞍山的花山法院还在清真寺举行了少数民族调解员的聘用仪式,将宗教场所与司法调解深度绑定。这些做法的问题在于,它们所依据的并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宗教教法。宁夏大学的朱爱农曾在《中国穆斯林》上指出,阿訇调解主要依靠伊斯兰教教法为核心的回族习惯法。如果调解是基于国家法律,法院就没有必要邀请阿訇介入,法官在法律问题上显然更具专业性。邀请阿訇参与的真实原因在于宗教教法在信教群体中的影响力超越国法。当信教群众更倾向于听从宗教人士的调解,而忽视公安及司法部门的处理时,“法治社会”的根基会因此受到动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规定,必须坚持政教分离的政策,禁止宗教干预国家司法权。同时,宗教人士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得到恰当发挥,但必须明确这种作用的边界。让宗教人士充当政策传播的桥梁,而不是取代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才能确保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共存,维护法治的尊严与统一。